一、危险房屋鉴定和评级
鉴定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适用于结构简单、传力路线清晰的普通民用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在房屋普查和危旧房改造工作中,结合《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成片房屋进行危旧房片的评定,配合查危房工作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和各种应急鉴定。
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以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方法按三个层次进行鉴定评级:
1、第一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评级,根据构件的承载力、构造、变形、裂缝、风化酥碱、腐朽(木构件)、锈蚀(钢构件)及其它损坏的程度,将被鉴定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个等级。
2、第二层次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评级,根据房屋三个组成部分中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的数量和比例,计算分析后,评定出各组成部分的危险性等级,危险性等级分为a级(无危险点)、b级(有危险点)、c级(局部危险)和d级(整体危险)四个等级。
3、第三层次为房屋整体结构的危险性鉴定评级,根据房屋各组成部分的评级结果,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综合分析后,评定出房屋的A级(安全房屋)、B级(有危险点房屋)、C级(局部危险房屋)和D级(危险房屋)四个等级。
二、房屋可靠性鉴定和评级
房屋可靠性鉴定主要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房屋结构的可靠性是指房屋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预定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可靠性鉴定主要包括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两种,同时兼有建筑物适修性等级评估。
下列情况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重要建筑物的定期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
4、建筑物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5、为制订建筑群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
下列情况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
2、使用性鉴定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下列情况可仅进行正常使用性鉴定:
1、建筑物日常维护的检查;
2、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鉴定;
3、建筑物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专门鉴定。
房屋可靠性鉴定评级,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为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从第一层次开始,分层次进行。
房屋可靠性等级是根据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综合评定的。当委托方不要求给出可靠性等级时,可采取直接列出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形式予以表示。
房屋适修性评估原则:
1、每种构件的适修性评级应根据构件加固或更换的难度,所涉及的相关构造问题的处理难度,修后功能恢复程度等,依据分级标准确定等级。
2、对有纪念意义或有文物、历史、艺术价值的建筑物,不进行适修性评估。
3、房屋适修性评估应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第3.3.4条的规定及原则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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